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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zz总站线路检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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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zz总站线路检测章程

 

 

 

ylzzcom永利总站章程

2017年10月25日市人民防空ylzz总站线路检测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ylzzcom永利总站。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从事人防设备设施生产、设计、监理、开发建设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人防“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依法组织全人防战线和社会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高技术条件下防空对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灾害防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方面的研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人民防空事业,规范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人防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整体提高,为大连人民防空事业科学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494号3层8号。邮政编码:116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规范行业自律。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制订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参与制定本行业专用设备设施等产品标准,加强履约监督和评价,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人防企事业单位公平竞争、科学发展。

2.提供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优化会员的发展环境,搭建会员与相关领域的联络桥梁,传递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授权,组织诚信评比,出具公信证明。

3.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理论创新与科技攻关,推广先进经验,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供业务主管单位决策参考;开展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法规政策等研究,为业务主管单位制订人(民)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法规政策提供咨询;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和人防建设规划,组织或参与人(民)防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造价管理、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竣工档案整理审核和工程评优,以及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等产品的检测,生产企业的资格认证和年审等。

    4.提供培训服务。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专业技术培训;编辑出版相关刊物和资料,提供国内外人(民)防发展的工作动态和信息。

    5.提供交流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社团组织的联系,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机构、部门和单位的合作,组织会员及相关单位参加国际、国内人(民)防交往和考察活动;开展人(民)防信息交流,促进人(民)防事业的发展。

    6.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ylzz总站线路检测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支持并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会章程;

    3.支持人防事业;

    4.从事人防建设,并有良好业绩;

    5.从事与人防建设相关的事业,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ylzz总站线路检测日常办事机构讨论,并报理事会通过;

    3.办理入会手续,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优先获得学术资料、刊物的权利;

    4.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的权利;

    5.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和保护的权利;

    6.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7.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维护本行业诚信;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和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ylzz总站线路检测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8.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免;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ylzz总站线路检测终止前须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人防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